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表示,近日,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近几年来众筹发展迅猛,已经有大大小小几百家网站涌现出来,由于缺乏监管,陆续有许多参与者投诉未及时发货,承诺回报不兑现等情况。证监会昨日表示,已经出台了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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