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提交了《关于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的提案》。张红力指出,大资管行业与银行体系在资金端、产品端、资产端等都有许多交集,大资管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张红力建议全国人大研究制订《托管法》,在国内资产管理领域实行统一的“全托管”制度。他还建议金融监管机构推动大资管行业全面引入托管机制,形成资产、流程、产品的全托管。
黄廉熙建议,应尽快理顺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形成争议解决的司法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争议案件,国家有关审判机关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对应的司法指导意见。
在黄廉熙看来,网络借贷作为新型金融行为,法律主体、法律关系都复杂于传统的借贷行为,并且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法律行为也有别于传统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这使得网络借贷所形成的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理变得更为复杂,其中各类行为效力的认定、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争议资产范围的界定、司法查封保全执行措施的开展等等,都不断提出新的问题。
黄廉熙委员:明确P2P定位 形成司法指导意见“为确保网络借贷出借人资金的安全,以及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侵占资产、非法吸收或挪用资产,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方式进行资金安全管控已是共识。但实践中以银行为主的资金存管机构还是未能实际执行资金存管事务。另一方面存管规则不明确也导致各银行执行标准不一,业务开展存在困难。并且网络系统对接等技术难题也会使存管资金拨付产生影响。”黄廉熙指出,应尽快落实P2P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P2P出险主要集中在虚构借款项目开展自融,或虚假增信、分拆项目、重复融资发生偿付风险。要遏制这类事件的有效手段是设置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黄廉熙分析说,应着重加强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不仅要确保项目信息完整和充分的风险揭示,还应当设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并且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尽快形成第三方登记或备案制,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标准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还应当尽快形成风险评级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因此,黄廉熙建议,应设置P2P设立标准以及从业人员相关的资信条件。现阶段还是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发起人以及其从业人员设置必要的资格要求,对P2P平台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全额实缴应作强制要求,对P2P平台管理与从业人员具备的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应作出强制性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关。
另外,国家有关层面为了增强对P2P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又强化了地方政府对P2P监管的责任。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或类金融行为行使行政监管权力的授权,在现实中造成许多困惑。
黄廉熙建议,国家层面应该明确对P2P行业的整体定位。黄廉熙在深入调研中了解到,尽管现有监管政策提出将P2P平台公司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但这一定性与客观情况还是存有偏差。目前,P2P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科技公司”或“信息公司”,也没有前置审批,而后续监管却主要是银监部门,与现有的行政权责分配具有一定的冲突性。
P2P,黄廉熙委员:明确P2P定位 形成司法指导意见对此,黄廉熙的看法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正在不断发展演变的事物,首先要对P2P的作用和地位应形成统一的认识,P2P的存在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一段时间以来,P2P的野蛮生长,造成的风险越来越大,问题平台不断涌现,部分地方政府搞一刀切,出现了强制叫停平台的情形。
近年来,加强对P2P监管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人民银行发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又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网络支付以及P2P信息平台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反映出国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意愿。
黄廉熙今年带来了关于改进公司登记机关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等6个提案。她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希望在监管规则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形成健康、有序、稳定的互联网金融秩序,为实现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奠定良好的基础。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与去年关注的主题一样,黄廉熙继续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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