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此90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重大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责任
华泰人寿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年连续续保情况下可以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日。
保障期限
出生满30天---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9周岁。
投保年龄
华泰人寿
保险,华泰人寿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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