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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身份证欲办理信用卡 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目前,黄某好、覃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次日,长沙派出所又接到该银行的报警电话,称一名年轻男子持非他本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民警赶到后将这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调查,这名男子叫覃某,28岁,广西人,他持“徐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经讯问,两人均称他人身份证是捡来的,并不知道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是违法行为。

1月20日,一名年轻女子使用姓名为“周某”的身份证到开平市长沙某银行申领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询问其是否使用本人身份证,得到肯定回答后,工作人员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办卡人不符,认为此人可疑,便向公安机关报警。长沙派出所民警赶到银行调查后发现,该女子真实姓名叫黄某好,22岁,广西人,并不是“周某”,便将黄某好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近日有两名市民,捡到他人身份证,想去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套现钱财,不料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目前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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