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大批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对农民工的社会保护,特别是对农民工失去劳动能力后的保障问题成为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保险关系不能衔接的问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因此,就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完全基金积累的个人帐户模式,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1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1.1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对农民工参保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下发《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各地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强制性的将农民工纳入参保体系,但收效甚微。目前农民工参保率不到10%。但由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加上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返乡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只能选择退保。
1.2 地区保险责任分担不合理、再分配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民工的流向主要是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农民工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不能随着农民工的流动来携带,农民工退保后将社会统筹帐户上的基金留在了发达地区,发达地区政府没有对其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农民工大量返乡过后,欠发达地区又不得不在缺乏保险资源的情况下承担起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责任。这样就加剧了城乡、区域之间的不公平。
1.3 现行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
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从理论上说,这样操作有利于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群体之间的公平性,有利于降低城镇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但这种制度选择存在缺陷,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体系。农民工在劳动能力、就业、工资收入与城市劳动者存在差别,很难用统一的制度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农民工就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变更劳动关系频繁,同时收入往往较低并得不到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越了部分农民工的实际状况。绝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难以承受过高的缴费水平,即使能够承受的农民工也往往难以达到缴费满15年的基本条件。同时养老保险统筹不能转移,造成缴费后在老家领取不到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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