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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报销规定

总承包单位未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从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预防费。

未缴保险出工伤单位要负责

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保险,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报销规定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或施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雇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工伤施工企业24小时内报险

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

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工程期内缴费工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计算,但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补齐。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报销规定

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有规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开通12333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农民工举报投诉制度。各总承包单位还会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

近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共同出台《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提取、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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