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调查判定:蒋某开车导致李某在车下受伤,属致害第三者,不能因李是驾驶人员,而界定其不是第三者,保险法并未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特别是在李与车体脱离的情况下,因行车致害,应定为第三者,故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钱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共计485067元。
2009年3月1日早上,蒋某驾驶这辆货车运送木头,李某坐在货车副驾驶的位置上。李某下车准备卸木头时,蒋某突然开动货车,车上的木头滚落将站在车下的李某砸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后经法院调解,车主钱某赔偿给受害人共计485067元。事后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是车上的副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故不予理赔。
保险,驾驶员车下受伤 三年官司终获赔40万保费钱某有一辆运输车,2008年4月为货车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车损险23万;第三者责任险50万;车上人员驾驶员险5万;车上人员(乘客)险10万;不计免赔险。共计交纳了保费8890.42元,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
雇佣的驾驶员在车下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近日,货车车主钱某历时三年多的时间,终于打赢官司,获得保险公司48万余元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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