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此规定,交警部门查扣了邵某的车辆并处以11648元的罚款。
5月30日下午3时20分许,滦南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民警在审核一辆车牌号为冀BP77xx重型牵引车的年检手续时,发现驾驶人邵某所持保险单有伪造嫌疑,于是,民警将其带到所长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并及时与保险公司核实,结果确认该保单不复存在。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邵某交待,其所持保单2012年5月12日到期,为省下一个月的参保费并进行年检,邵某伪造了保险单,将保险最后期限更改为2012年6月12日。
据悉,一驾驶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滦南交警查获。该驾驶人因此受到了1.1万余元罚款的处罚。交警部门称,使用伪造保单是一种诈骗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警方将对此进行重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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