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陈建伟认为,一个市场成熟与否,主要取决于三方面。第一看是否理性,包括自我管控、自我调节、自我化解风险的能力;第二是看是否具有完备的规则;第三是市场主体的诚信度。现在的市场还处在探索阶段,还不够成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市场主体自身对风险的防范已经积累起了越来越多的经验,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企业做得比较好,比方点融网、玖富公司等,他们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做得比较好,资金也是由第三方来监管。如果这方面处理得不好,就不仅仅是违规,还可能触犯刑法,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的嫌疑。当然,就像传统的金融业一样,风险对于市场来说,永恒存在。相对来说,规则完善,诚信程度高些,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强点,那么风险也就小些。
陈建伟谈到,目前互联网金融案件,通常是借款方最终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这种争议,由网站直接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借款人起诉。虽然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的投资人可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但作为原告,只有网站一方出面处理,从而,减轻了投资人参与诉讼的负担。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不大,一般就几十万元,但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火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是否有增长趋势?陈建伟认为,回答这个问题主要是看市场处于哪种状态。当一个市场处于无序状态时,问题和纠纷就比较多;当一个市场处于有序状态时,问题和纠纷可能相对较少。目前,P2P 还处于探索期,但在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区域,由于市场主体自律较好,规范守信,并没有带来必然的案件高发现象。他介绍,今年以来,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P2P金融案件大约在九起,总之,从P2P经营业务总量来看,诉讼案件量是微乎其微的。
P2P公司建立一个网络平台,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可以向这个平台申请,在平台上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从法律上讲,可视为邀约,投资方看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把钱投到这里,双方配对成功。最终,双方形成了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其本质还是借贷。相比现实生活中到银行借贷,先要申请、审查再签订一个借贷协议,规定贷款的数额、利息,还款日期保证和违约责任等等,很复杂。而P2P就简单许多,借多少钱、何时归还、提供什么担保,等等,都在线上操作。作为一种涉及货币资金的运作活动,风险很大,当然收益也比较诱人,因此,对于整个平台,包括市场准入,经营额度,资金管理等,都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管;再加上,P2P 具有涉众性,银行借款都是“一对一”,而P2P投资人很多,并非“一对一”,比如从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来看,一个案子的投资人可能涉及100多位,但借款人只有一个,所以更需要有一个相应的规范。
但P2P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借贷行为。其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投融资服务的同时,也具有入市门槛低、涉众性广、坏账风险较大等特点,应当制定系统严密的规范和实施必要的监管。目前把P2P这种经营活动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畴,即归由银监会来监管P2P这种市场行为,实际上难度也很大,关键是规则不明晰。作为一种金融范畴的市场行为,必须对其严格要求:一方面要尊重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要对这一市场加强监管。
金融法庭里的新观察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建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家所说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等等金融创新形式。其中,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的P2P比较引人关注,但同时金融风险也比较大。所谓P2P,就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点对点之间的借贷活动,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P2P 网上平台,实现直接对接,但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借贷关系。关于借贷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已有规范。合同法第十二章第196至第211条讲的就是借款合同,包括个人、企业、银行等为主体的借款。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我们的法律对这种市场行为已经有所规范。
黄浦区人民法院,是全国较早成立金融审判庭的法院之一,每年审判的金融案件位居全市前列,为推进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互联网金融崛起和与之伴生的一些风险,法院人士的观察和思考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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