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进行保险索赔注意近因原则 以免造成纠纷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保险,进行保险索赔注意近因原则 以免造成纠纷对于王先生的情况是,由于车辆无法启动的近因是自然朽蚀,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投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1、单一原因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王先生表示自己投保车损险,因出差7个月未移动车辆,车辆零部件自然朽蚀,车辆无法启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他非常不解。对此,大都会人寿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将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为投保者讲解近因原则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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