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业怎样规避股权众筹相关的法律风险,邢光朋认为,要从信息披露、风险调查、股权流转等方面做好合规建设,切实避免触碰到法律红线。
对于众筹产品,乐金所创始人邢光朋指出,相比于P2P的债权式众筹,股权众筹受制于中国严格的法律规定。P2P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信息中介而绕开很多“重风险”。《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纳入了推进发展的范畴,尽管尚未提供实施细则的支持,但至少原则上确定了股权众筹本身的合法性。
了解到今年很多P2P平台频繁出现问题的这一情况,邢光朋提出要注重P2P公司的法律风险。但是注重风险不等于踌躇不前,对于金融业务创新,近段时间股权众筹在投资方式上的转变,使公众看到了投资人投资心理的超前及投资人心态的探讨。而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将股权众筹列入服务创新范围,更是为互联网新金融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股权众筹产品将成热点
《指导意见》虽未对如何进行风险担保有直接的限制,但是明确地规定了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说明了在此之前,平台自身为用户的担保、增信等行为得不到政策的支持,这也就要求了包括乐金所在内的平台,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保证投资人的风险控制。
P2P,乐金所邢光朋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多年,众平台一直在探寻如何以规范的操作模式开展经营业务。邢光朋认为,虽然很多平台自身的操作有较高的合法合规性,但是依旧存在重大的隐患及弊端,首先体现出来的问题即是平台自身的担保问题。
P2P行业操作模式亟待规范
而《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表述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种界定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也预示着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将是大势所趋。
另外他指出,《指导意见》中明确P2P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就明确地将P2P限制在“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上,对P2P企业的行为认定与监管措施也必将在此定位基础上展开。
而《指导意见》认为,P2P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中国的《合同法》和《民法》等法律的规范,法律地位的明确为P2P未来健康发展打消了顾虑。而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除了在履行好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之外,也要向电信部门等履行备案手续。这些都将意味着P2P行业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三无”时代的终结。
乐金所邢光朋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邢光朋认为,指导意见提出这两个规范要求,表示从侧面承认了P2P行业的合法性以及法律地位。长久以来,业内和业外人士就P2P行业本身是不是合法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在无形之中对P2P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指导意见》的过程中,邢光朋强调,《指导意见》中针对P2P行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指导意见》要求平台明确自身的合法性以及规范要求;第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内服务业务的积极创新。
邢光朋指出,《指导意见》虽然不是具体能够实施的行业规范细则,但是在细则出现之前,《指导意见》必然会成为这段时间内,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继续向前发展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每个网贷平台必须以合法合规为业务的出发点,以它为基础积极为未来发展铺平道路。
指导意见引导P2P合规发展
《指导意见》一经出台,作为专注为80后提供科学安全理财解决方案的网贷平台乐金所,其创始人邢光朋从指导意见对平台运营的要求出发,提出了对行业未来运营方式的转变和未来行业新热点的方向等深度看法和研究。
P2P,乐金所邢光朋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2015年7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十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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