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俩事儿,没啥大关系。
Q: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P2P有怎样的意义?
P2P,律师答疑:中国P2P法律现状(Q A)A:一方面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严肃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合法行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资金链趋于紧张,网贷行业面临考验。2015年监管政策将出台,可能影响行业门槛、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及时了解监管动向,在守法合规基础上坚持创新发展。
Q:国家将会有哪些动作?
A:其实,我不觉得是一种地方保护,反而看作是一种司法现状,比较客观。比如说在深圳那边的东方创投案,采取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主犯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从犯判了缓刑,如果这样的案子,在其他地区可能会采取集资诈骗罪这一比较重的罪名,所牵涉的人处罚会更重些。由此观之,其反映的是各地司法现状。
Q:P2P案件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
A:待解决的问题很多。由于金融创新冲动与法律法规保守之间的矛盾,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逐渐显现。具体表现在,网贷行业发达的地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对网贷创新失败引发的案件宽容度较大:采用较轻罪名,无损害结果不处理等。又如,温州地区对网贷企业不良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而非动辄“入刑”。究其原因,国家行政层面把互联网金融往前推,从而促进传统的银行业变革,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司法比较保守,从刑法和行政法角度来讲,行政权的这种突破是与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存在部分冲突的。所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是按司法的路子来走,企业家就会觉得不服气,凭什么一会儿说给胡萝卜,一会儿又给大棒。
律师答疑:中国P2P法律现状(Q A)Q:P2P法律现状中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A:针对P2P的专门立法尚无。但现有法律框架对网贷行业商业模式和行为规则已有规制,如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P2P的首要任务是不能突破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即不得“旁氏骗局”,不得自设资金池等。另外,网贷中的债权转让及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合作等模式,受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监管政策出台后,可能会采取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网贷企业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Q: 我国目前P2P相关立法是怎样的状态?有哪些努力?
《创业家》的朋友提问中国P2P法律现状,飒姐一一作答,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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