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证券会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股权众筹行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监管方向上,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行业。P2P作为一种债权众筹的方式,同样是一种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当前经济调整的宏观背景下,也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1.禁止平台自融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仅是股权众筹平台禁止自融,今年监管层对P2P提出的监管方向也是明确禁止自融的。自融是导致许多平台倒闭的重要原因。不仅不能对本机构提供融资,也不能对平台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服务。
2.适当不过高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从股权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来看,条件较为适当。对于民营资本背景居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过高的门槛是不现实的。对比股权众筹平台的平台准入标准,P2P债权众筹行业里满足基本条件的不在少数。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入会门槛基本要求就在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在高管团队方面,要求的是“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其中一项满足3年从业经验,用的是“或者”而不是“并且”。
3.备案登记制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股权众筹行业与债权众筹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是一个自下而上发起的行业,没有严格的上层建筑设计,主要由民间资本支撑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于P2P债权众筹行业,是备案登记制还是审批核准制呢?与备案登记制相比,审批核准制有具体的审批条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意见稿中提出的众筹监管采取备案登记制,对于债权众筹P2P行业释放了重大的信号。
P2P从业者能看到监管层希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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