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自199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新的司法解释与以往有些什么不同?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年利率24%以内利息必须付新规不仅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更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其中,“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至于36%以上的利息无效的原因,很简单: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那么高。企业间可拆借但不可“转贷”除利率划定了“红线”,《规定》还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将予以保护。不过,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换句话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转贷”)是不行的。为此,《规定》明确了多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另外,《规定》还首次明晰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情况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那些通过提供担保来吸引客户的P2P等网络贷款平台,承诺了担保就不得以“违反监管”来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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