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结婚,时下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双方父母为婚房出首付资金,小夫妻还贷款。然而,一旦子女离婚,这婚房便要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而引起的房产分割纠纷。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80后小夫妻,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分割房产一套。
法庭审理查明,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前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置四川北路一套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由张先生父母给付了首付款60万元。嗣后,二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截至婚前该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婚后至双方分居前还贷账户又归还28万元。其间,开发商交房,张先生夫妇入住,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起诉时,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已增值,审理中双方确认该处房产现值440万元。
审理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尤其是价值巨大的房产分割,寸土必争,丝毫不让。原告张先生认为,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而婚前婚后,女方均没有为购房出资。房屋首付款以及婚前婚后的付款均为自己父亲给付,女方无权分割房产。被告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同时认为自己父母出资20万元并陆续给了张先生及其父母。自己可以和张先生同等分割该房产。
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父亲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李女士以当时双方正在筹备婚宴,不可能让张先生及其父母出具收条为由,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其次,张先生主张其在父亲公司打工,并提供工资单和个税证明。而李女士未能完整提供收入情况证明。考虑到双方恋爱至婚后感情破裂期间的收入情况以及将张先生、李女士提供的证据相比较,法庭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更接近客观现实,证据证明力亦大于李女士。
综上,法庭认为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均有收入来源,因此,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来源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因此,法院确认原、被告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原告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被告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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