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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可见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待遇要求年限比基本医疗保险多出5年,与珠海多出时间一致。

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后,可以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待遇。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可根据原缴费年限按2.5:1的比例相互视同或抵顶。根据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6]74号),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退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借鉴了珠海模式,解决了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2006年12月28日,山东威海市政府出台《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和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6]91号)规定,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实施住院医疗保障。

可见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办法实现了其与现有在职职工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医疗待遇之间的顺利衔接和转移,劳务工医疗保险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截至2006年底,全市农民工参加劳工务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43万人,居全国之首。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因此,在深圳市享受养老金是退休后医疗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方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深圳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一致,不过缴费基数可以低至深圳市社会最低月工资。到2006年年底,深圳劳务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422.5万人,占全市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66%。

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2,视同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时间;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12,视同为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深圳市城镇职工在退休后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需缴费,所需资金从养老金中列支。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深圳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综合医疗保险(设有个人账户)和住院医疗保险。2005年在部分街道办试点、2006年在全市推广的低水平的劳务工医疗保险,保留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转移和衔接的通道。《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由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转为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时间可部分视同为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具体计算方法是:

珠海模式其实暗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时间打折的成分,即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1.25年折合为基本医疗保险1年(1.25:1)。外来工参保大病医疗几年后身份转变,其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亦按此比例折算。而深圳劳务工医疗保险则明确采用折算法。

可见,珠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现了与基本医疗保险最重要的退休待遇的衔接,区别仅在于其缴费年限要求多5年。据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介绍,截至2006年底,珠海市已经有24名农民工达到该退休待遇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群体的数量会逐步增加。

此规定前参加珠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连续计算。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珠府办[2001]99号),珠海市城镇离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二是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珠海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高于在职职工。

通过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时间打折的方式实现其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和与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该模式由珠海首创,以珠海、深圳为典型,后为其他不少城市学习借鉴。珠海是全国较早探索实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城市,早在2001年就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劳务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满25年以上、退休后在珠海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1.折算参保年限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能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和衔接,直接关系到农民工晚年的医疗保障,也是其与所有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移和衔接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绝大多数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该问题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亦有少数城市试图解决该问题,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了各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和衔接办法。

二、几种转移和衔接模式的探索

笔者在某市调研时,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员明确无误地告诉笔者,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参保人数纳入严格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为完成任务考虑,不排除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大病医疗保险。事实上,在全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一部分原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利益被降低,不仅没有了个人账户,参保年限也不计算了。成都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就是这样规定的。

各地对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对待政策亦五花八门。上海市综合保险政策出台后,严格要求此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含农民工在内)一律纳入综合保险。一些地方如四川德阳、山东威海严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倒流”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防止降低农民工医疗保障水平,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然而,许多地方同样将决定权交给企业,不少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趁机将农民工转为更为廉价的大病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从表1列举的几个地方来看,各地对于“稳定就业”中涉及的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缴费方式、缴费年限等要求不一,甚至差异很大。因此,“稳定就业”的提法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配合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加以细化。

(3)“稳定就业”有相对明确的标准,但各地具体标准差异较大,以下是全国部分地区的做法如表1所示。

(2)将选择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如珠海、北京、深圳、成都、泸州等。泸州出台政策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愿,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也可以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1)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该类以上海为代表。按照上海市外来工综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工只能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不能被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到底哪部分农民工应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哪部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将流动性强的行业如建筑、餐饮、采矿等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稳定就业”缺乏具体标准,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模式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般而言,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在于,除前者没有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比例略低外,关键是前者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待遇。返回农村的老人固然可以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那些留在城里的老年人却在人生患病最多、同时没有多少收入来源的阶段得不到医疗保障。

一、农民工两种参保群体的划分和原已参保农民工的政策差异

2006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正式提出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了农民工医疗保险“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全国雷厉风行地开展该项工作。“保当期”固然可以解决农民工眼前的医疗问题,然而却忽视了众所周知的我国社会已经开始的不可逆转的城乡一体化潮流。时隔一年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意识到该问题并将其列为2007年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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