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四川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再掀波澜:被法院一审判决同时向肇事司机和负全责的行人赔钱的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锦江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 昨日下午,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向锦江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通过该院向成都中院转交。针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保险公司在上诉状里详细阐述了提起上诉的两大理由:一、强制保险不等于商业保险,目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依然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保险。因此,肇事司机吴亮达购买的保险应该被认定为商业保险而非强制险;二、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吴亮达签的这一份保险合同依赖了行政强制力,这没有相关证据来反映。针对保险公司上诉一事,记者采访了车祸的肇事司机吴亮达和受伤的行人王建强。王建强称自己对一审判决较满意,它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他认为保险公司有上诉的权利,但他有信心打赢二审。司机吴亮达称,“道法”实施后,只有购买保险的车辆才能上户、年检,足以说明这个保险属于强制险,他投保是在“道法”实施后,应该理解为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今年6月28日下午4时10分,司机吴亮达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与王建强发生碰撞,王建强受伤,汽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由于赔偿方面的分歧,王建强根据“道法”第76条将司机吴亮达告上法庭,提出2万余元的医疗、精神损失等赔偿。吴又反诉王,要求退还他垫付的4500多元医疗费及车子的损失费400元,并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12月3日,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肇事司机和行人共2万余元。其判决理由有二:一是目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吴亮达是在“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法”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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