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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适用范围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引发了国内的强制保险热,很多部门都希望将强制保险制度引入自己的领域。作为一项保险保障制度,强制保险本身可谓利弊兼具,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关键在于强制保险是否超出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强制保险主要集中在责任保险领域,一般不涉及普通的财产和人身保险,由此可见责任保险应当成为我国强制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自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尽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争议不断,但毋庸置疑的是,交强险总体上达到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经济利益这个最基本的预定目标。目前,很多部门都希望将强制保险制度引入自己的领域,以解决本部门所面对的各种各样的风险管理问题。比如,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推进环境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国家安监局在推进煤矿开采业、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强制责任保险;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探讨关于巨灾的强制保险制度等等。强制保险受到青睐,主要基于强制保险的三个优点:其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化解保险需求的逆向选择,有利于克服风险单位数量不足的问题;其二是以立法强制方式可以使保险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推行成本建立起来;其三是立法强制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保险制度在不同行业与不同地区在空间跨度上的公平性,以及在时间跨度上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然而,强制保险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即所有法定保险所共同面对的三大难题:其一,起支撑作用的法律法规本身可能是不完善的,那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二,损害供给和需求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强制实施本身就与市场经济的签约自由权不相吻合;其三,立法强制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普遍存在,比如保费水平过高、保障水平过低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不透明等等,一直长期困扰所有强制保险的政策制定者和参与各方。强制保险利弊兼具,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关键在于强制保险是否超出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才是必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强制保险主要集中在责任保险领域首先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27年,美国的马塞诸塞州制定了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其后纽约州、卡罗来纳州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1930年,英国的《道路交通法》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纷纷仿效,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次是强制性的航空责任险。比较典型的有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巴西和中国台湾,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注册运营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都必须依法购买航空责任强制保险。再次是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巴西和中国台湾建立了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核泄漏和核污染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有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和巴西等国家;实行公共场所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德国、巴西和中国台湾。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包括商业性的工伤保险〕的国家和地区较多,最为典型的有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巴西和中国台湾。2. 巨灾领域中的强制保险一般仅限于对保险产品供给方的强制与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受害人经济权益的目标不同,在巨灾领域引入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保险制度中来,从而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比如,美国的加州1985年出台的法律要求承保一定数量房屋保险的承保人必须同时提供地震保险;而夏威夷飓风保险项目和地震保险项目则是由政府所属的机构直接提供,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不足的部分可以向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摊派补足,这实际上也是利用政府的公权强制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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