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先生所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应予赔付的情形,未超过责任限额。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3700元,其中配件中的“二梁”,保险公司在出具车损确认书时,将其列为待定,但原告提交的车损照片显示,该配件确已实际损坏,在实际维修时也予以了更换,因此该部件的维修费不应予以扣除。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失中所包括的工时费及施求费,系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付。故原告胡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其合理损失部分即58150元。
汽车发生单方事故 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赔偿被告河南某财产保险分公司辩称,之所以延时公司需核对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及车辆资格证,核实信息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胡先生的车损应以双方当场确定的定损项目为准,超过范围不予认定,另外车辆已行驶运输3年,对更换配件应按每月1%折算折旧额,更换部分减去折旧部分作为实际损失。
胡先生系郑州市郊县个体运输户。其所有的一辆货车于2012年4月16日,在河南某财产保险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24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7日0时至2013年4月16日24时。2012年6月5日,胡先生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在一站台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不慎翻车,发生单方事故。胡先生随即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公司当日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于2012年6月10日委派两位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估价,制作了确认书。但胡先生随后要求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一再推诿,拒绝理赔。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修理费、工时费和施救费等各项赔偿款项63700元。
办理车辆保险的目的即发生意外事故时,减少投保人的利益损失,但申请理赔会受到各种具体条件的限制,求助司法解决问题实属人们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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