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并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它对于维护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与农村经济现代化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不断发展完善的半个多世纪历程,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改革相关的规定,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并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萌芽起步期—20世纪 30年代至“二战”结束前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为解决当时农村医疗设施不足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等问题,首先建立了让农民参加的“普通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在城市建立“特别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但当时的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 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40年代初农村医疗保险得到较快普及与推进,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二)农村社会保障的重建时期——“二战”结束至60年代“二战”结束初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民陷入极度困难中,几乎有约1/3的日本国民需要救济,否则难以生存下去。为此, 1946年政府颁布了“生活保护法”。“生活保护法”指出,“国家对于生活贫困的所有国民,根据其贫困的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以达到促进其生活自立的目的”。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此同时,为了扭转因严重通货膨胀与财政困难导致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面临严重困难的局面,1948年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由市町村公营国民健康保险,5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实施开征国民健康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贷款及安排国库经费专项补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并建立起来。1959年政府再次修订并颁布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决定从1961年 4月在全国所有市町村全面开始实施,并要求全国的农产、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至此,日本面向农村居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全面实施。从50年代中期起,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利益,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并从1961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因此,到 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三)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充、完善时期——70年代至90年代从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1971年制定了“儿童津贴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农村困难家庭的儿童津贴也被纳入其中。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制度共同负担。1985年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从1986年4月开始,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井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市町村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点从广义上看,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址(如老人保健)、儿童津贴、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基本内容与特点如下:(一)农村社会保险1、“国民健康保险”一是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以内的抚养家属等,亦即主要是以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它适用于日本全国所有地区此类身份的市町村居民,通常又将其称为“地区保险”。二是承担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运营主体为全国各市町村的地方政府,即以区域为单位,由地方自治体负责此类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由于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入,因此他们须每月定期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其征缴办法不同于“受雇者保险”(第二、三类参保者)可事先强制性地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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