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将以前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起转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问题。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办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既是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9462元。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答: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问题,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附件2的规定。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汕头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汕头市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向福州市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福州市社保机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出《信息表》及社保基金到账)后再给予登记信息,完结跨省转移接续流程。
问: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已开出的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但上面只有"个人账户储存额"9462元,且没有企业帮我缴费的相关信息。我想问,拿该凭证向汕头市社保局以个人参保方式参保,能否将以前企业帮我缴的养老保险金也一起转回汕头社保局过来?该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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