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龙提醒,消费者签订了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的合同,该合同部分不具法律约束力,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国家法律执行。
该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理赔条款,明显与《保险法》相违背,且严重背离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以认定该保险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的投保费,并赔偿投保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细数保险领域理赔陷阱对此,邓云龙说,消费者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却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的“高投低赔。
那么,这个条款是否合理呢?是否属于“高投低赔的典型霸王条款呢?
有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确定。
抵触法律合同不具约束力
他说,当前,保险种类五花八门、功能错综复杂、条款繁多。同类保险产品,不同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理赔,且涉及投保、定损、理赔等多个环节。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保险普遍缺乏清醒的认识,误区多,发生纠纷后维权相当被动。
社会保险基金——细数保险领域理赔陷阱邓国平透露,近年来,消委会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大部分集中在汽车保险险种,其中涉及高投低赔、免赔免责条款问题突出。
然而,保险行业中对消费者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误导、隐瞒等不良营销手法。
买保险,消费者主要是为了风险转移和投资理财。“买保险,就是买放心。
邓国平建议,消费者在车辆投保时,增设投保申请环节。在《保险申请单》上,加重标注明确险种、理赔方式和理赔额计算、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特别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签名确认后再签合同,保证保险公司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和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一起点评保险领域高投低赔的霸王条款。
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细数保险领域理赔陷阱保险的高投低赔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评议。消费者往往是出险后,才知道《保险合同》暗藏的"猫腻"。
霸王条款——细数保险领域“高投低赔陷阱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贡献有了新的认识。
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另外在投资模式方面,不少国家进行多样化投资,在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变化及其原因
社会保险基金——细数保险领域理赔陷阱4.关于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性
3.关于投资的流动性
2.关于投资的收益性
1.关于投资的安全性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
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细数保险领域理赔陷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往往与一国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有关。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将个人账户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场主体管理的做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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