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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众筹尚不成熟 立法监管方案仍在讨论

即使目前问题重重,但众筹前景依旧看好。据王欧介绍,证监会目前仍在讨论相关细节与立法方案,力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股权众筹体系,未来将允许私募性质、涉众型众筹这两种平台同时存在,以更好地符合市场发展需要。

此外,众筹平台还面临不少管理难题。在京东金融副总裁姚乃胜看来:“股权比债权更复杂,因为欠账还钱都很清楚,而股权有太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产的转移,如何界定、无论故意还是非故意,等等。”网信金融CEO盛佳也认为:“众筹产品的非标属性比较明显,所以对平台运营有比较大的挑战,上规模速度慢。”而天使汇CEO兰宁羽虽然入行非常早,但关于如何为众筹项目建立一个估值模型,也一直悬而未决。

“众筹其实并不如大家想象中那么赚钱。对于众筹企业而言,如果信息披露太详细和密集,企业就会面临倒闭危险。”王欧表示,如果项目最值钱的就是想法,公布了之后就会被抄袭,另外,公众也普遍对专业技术领域缺乏理解和风险判断能力。

王欧介绍说,目前业内投资有两个基本准则:一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需要考虑投资者的成熟度、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二是信息披露原则,需要向投资者充分、及时、有效传达,且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分析能力。前者JOBS法案不要求了解,但实践中看,信息披露仍面临重大障碍。

众筹,涉众型众筹尚不成熟 立法监管方案仍在讨论

在王欧看来,私募性质的众筹确实也是当前的主要实践形式,虽然美国JOBS法案在理念上对众筹进行了创新,并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对“打非”执行严格,“三小”型(为小企业提供小额融资,投资方为小老百姓)的涉众型众筹基本没有成功实践和案例,“超前立法”的难度很大。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便明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一个月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众筹这个概念存在一两百年了,但现在有全新定义。与公众所理解的概念不同,众筹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互联网,而线下松散组织或非专业、专职机构举行的集资就不属于众筹,也不宜统计进入金融范畴进行严格管理。”王欧表示,即使是美国,也面临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因为很多VC、PE面对风险高的项目就不投了,而越早期的项目风险就越大,却也越具有创新的细胞,这一部分企业和项目就迫切需要众筹这类金融创新。

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王欧21日表示,具有“三小”特点的涉众型众筹目前还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条件,不仅公众对于众筹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涉众型众筹的立法、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也存在非常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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