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对原告赔偿绿化带损失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委托定损时未提出质疑,后对车辆定损价格提出异议,现事故车辆已经修复无法重新鉴定,物价部门属于第三方,法院确认物价部门对车辆定损结论。原告主张拖车费损失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万余元,绿化带设施损失费1万余元(其中2000元由交强险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对第三者损失无异议,但认为车辆定损价格数额过高,同意按照保险公司核实的价格赔偿,不认可拖车救援费用。
去年7月一晚,李某驾驶张某名下一辆丰田汽车在天津港东疆港区亚洲路内蒙道交口附近,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道路西侧绿化带,造成车辆以及绿化带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物价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费用5万余元,绿化带损失费用1万余元。事后,张某赔偿了绿化带的损失费用,因保险公司不认同估价数额,一直未对投保车辆进行理赔,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5万余元、第三者损失1万余元、拖车救援费2000余元等。
事故致车损及绿化带设施损失 保险公司皆赔司机驾车途中失控驶入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绿化带设施损坏,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车辆损失以及给第三人造成的绿化带设施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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