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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可免滞纳金

同时,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则收取利息,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即欠缴职工如果现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可免滞纳金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及趸缴如何办理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保险,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可免滞纳金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企业和个人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记者了解到,此次补缴起始时间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来确定。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归纳如下:劳动合同制职工为1986年10月;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为1990年3月;原固定工为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为2003年1月;私营企业职工为1990年2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为1993年1月;原军队企业职工为1993年1月;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为1995年1月。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可免滞纳金

补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据介绍,此次可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包括五类人员。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日前,记者获悉,石家庄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即日起,石家庄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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