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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能否自由选择投保补充医疗险的保险公司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我们认同了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那么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呢?

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要害是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可能也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足、缺乏活力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立法的倾向是倡导竞争,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市场份额此消彼长,各保险公司都有动力改进服务、降低收费,而由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未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无缘参与,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改进服务、降低收费的动力不足。所以由政府部门替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保险公司,不如把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享受保险服务的是客户,客户会从产品是否适用、服务好不好、价格贵不贵的角度选择保险公司,而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时,除考虑产品、服务、价格之外,还会考虑平衡各种关系。

第一,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客户,是要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意,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是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

市民能否自由选择投保补充医疗险的保险公司

我以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与由政府部门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经办,区别甚大。

或许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公司时,也要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各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测算价格、承诺服务质量,提出方案,这不也是一种竞争吗?

既然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就应该按市场化的原则办理:在同一地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产品、价格都可以有差别,允许竞争、允许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只有竞争,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才能改善服务、降低成本、降低价格。

向所有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的责任。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已不是政府的责任,应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如果说,对于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有些人还有疑问的话,那么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商业保险,似无疑问。

《上海证券报》的一则消息,再次说明了这种现象。该消息称: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与江苏扬中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协议,明确由人保健康承办该市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江苏扬中市是全国第一个启动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统筹的地区。人保健康承办这一项目,标志着保险行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保险,市民能否自由选择投保补充医疗险的保险公司

试比较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同一地区,都有多家保险机构经营,产品可以不完全相同,收费当然也有差别,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竞争,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补充医疗保险,则一般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院津贴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其中,与社会医疗保险直接对接、起补充作用的,是补充医疗保险,这也是社会最需要的商业健康险品种。因为随着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参加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但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均规定了《报销目录》和“封顶线”,超出《报销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由个人负担,这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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