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中的受益人及受益权——对原《保险法》第64条及新《保险法》第42条的讨论程倩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成都 610074 摘要: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保险的兴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其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分担风险、消化损失、谋取个人与社会安全等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保险法也相应出台,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 广义而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期满生存,领取保险金的人。狭义而言,受益人仅指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享受保险金的人 。本文讨论的受益人,仅限于后者。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受益人及受益权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60至第65条。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虽然法律做出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的情况远比规定复杂。保险业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完善之处,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法律纠纷。那么一般来说有哪些问题呢? 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基本都是近亲属或是同住的一家人,他们平常的生活比较紧密,这样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一起死亡的概率较大,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起意外事故(或保险事故)中死亡,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时,推定谁先死亡涉及到受益人的承继人和被保险人的承继人的利益保护和分配以及道德风险问题。《保险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在实务中,法院多以继承法上的同时死亡推定规则 来判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保险金与遗产是不同的,用继承法的规定来判定保险金的归属问题是不合适的。英美保险法中都有“共同灾难条款”(The Common Disaster Clause)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给付的问题做了规定。如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The Uniform Simulaneous Death Act)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可见,在人寿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中,我国也采用了这一思路。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后一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规定是一大进步,为实务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况下确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指出了明确导向。 二、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 在受益人缺失的情况下,对于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我国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将此规定修订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对比这两条规定,新《保险法》只是增加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这两个细节描述,而对于当受益人缺失时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一本质规定并没有改变。对此规定,我认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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