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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介绍

产品名称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 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 保障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下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5%;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2倍。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5倍。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每年申请领取一次红利,但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本合同项下的红利累积余额。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划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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