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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介绍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文章来源:泰康人寿)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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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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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①保险金额的10%;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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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缴费方式:期缴,趸缴

适用性别:不限

购买渠道:代理人

保险期限: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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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定期寿险

发行公司: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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