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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详细介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14.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颅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3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28.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0.脊髓灰质炎 

3.脑中风后遗症

2.急性心肌梗塞

1.恶性肿瘤

(三)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太平人寿将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为本合同分配红利,该红利将会直接增加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而直接滚动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详细介绍

4、保险红利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祝寿金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详细介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保障)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8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60%

保险,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详细介绍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40%

不足1周岁20%

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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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简介

以下两种保险的组合——《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以下是这个组合险种的介绍: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是专门为《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提供的一种附加保险,其主要目的就是在身故保险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从而为被保险人的健康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保险,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详细介绍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条款]》是太平人寿最新推出的终身寿险,其主要特点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份身故保险金或百岁祝寿金,为被保险人的家庭和亲人提供一份幸福生活保障。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条款]

——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一份最安全的幸福保障!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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