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5月15日,鞍山一名27岁的女子服药自杀。女子的离去让其父母悲痛不已,但昨日传来的一个消息也让女子的父母感到意外―――女子生前投保的672元获得了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据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和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因自杀给予理赔,这是该公司2001年开业以来的首个案例,虽然鞍山其他保险公司也有过这种情况,但理赔金额如此之大实属少见。
昨日,记者来到女子生前办理保险业务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经手办理理赔业务的李女士告诉记者,投保人生前办理的保险种类叫“吉祥相伴”,是一种单纯针对以死亡作为理赔代价的投保险种,以低投保金、高理赔金为显着特征。要求投保人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身体健康。该女子是在2003年开始投保的,每年投保金额为168元。今年是女子投保的第4年,也就是说她一共交了4年的保费共672元。今年的5月15日,该女子突然自杀。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在两年内出现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投保人是在投保3年多的时候自杀的,投保期间又没有疾病,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确定女子符合理赔条件。由于女子在投保时写明受益人是她父亲,所以她的父母将得到理赔金20万元。该公司的负责人明确表示,考虑到理赔金额数目较大,公司领导将于今天上午亲自将20万元理赔金送到其父母手中。
投保人没法钻理赔“空子”
买过保险的读者都知道,投保期内投保人自杀,一般是得不到理赔金的,为什么这名女子就能成为特例呢?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部姜先生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保险法》中有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投保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理赔保险金。
那么,在丰厚的理赔金诱惑下,会不会有一些人故意以自杀换取留给家人的高额“收益”呢?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或是一些有心理疾病的患者,会不会因不堪忍受病痛,又故意隐瞒病情而钻了保险合同“投保两年以上,自杀给予赔偿”的“空子”?据姜先生说,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自杀的人一般都觉得自己已经不能再承受生存带来的痛苦,他不会先买了保险等两年多以后再自杀,这不符合事实逻辑。而且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投保该险种的保户有很明确的要求,即在投保之前必须是身体健康者。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也会做保户的病例调查,如果有疾病史,将不予赔偿。
姜先生还介绍说,像该保险公司遇到的这种因自杀死亡而给予投保人理赔的情况,我市其他保险公司也曾遇到过,但此次理赔金额如此巨大,实属罕见。
生前投保几百元自杀后获赔20万,这也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保险公司因自杀给予理赔,而且理赔的金额还如此的高,这在业内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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