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去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投保人遭遇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来源:金投网)
作为王艳的代理,江苏常信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也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主张,就明显违背了车辆投保人购买保险转移风险的合同订立目的,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免了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也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权利,背离了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公司“应当扣除医保外费用”的抗辩意见,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仍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同类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就应全额赔付。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艳理赔款3873元;支付第三人张欣理赔款24480.15元。
因对理赔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去年6月,王艳将保险公司告到钟楼区法院。
保险,投医疗险设医保外用药遭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医保外费用。
话又要先说回来,肇事车的车主李丽为这辆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28日二十四时止。车子出事后,李丽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了王艳,也就是说,由王艳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不料被拒绝。
为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结果为数不少的保险公司便据此将基本医疗保险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移作己用,制定了交通事故“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许多投保人虽然觉得此条款不合理,但也没较真。市民王艳却不买账,偏偏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10日上午8点,王艳开着朋友李丽的车在清潭中央大道和骑着电动车的张欣相撞,张欣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5月20日,钟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艳赔偿张欣医疗费用28353.15元(扣除其已支付给张欣的3873元,尚应支付2448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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