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保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军龄也可视同缴费年限。
保险,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后如果又失业,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不缴纳保费。再就业后,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军龄登记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军龄已满15年,可直接退休并享受养老待遇;如果军龄不满15年,可按照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往前补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并从完清费用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军,2006年1月—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尚未参保的退役人员,凭相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再参加养老保险。
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机构,凭退役证、身份证办理求职登记,请他们免费介绍工作。如果想学技能,可报名参加免费职业培训。部分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从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了解到,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军队退役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军队退役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和医保时,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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