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陈春平)“他们把免责条款印在交费证明的背面,而且文字很小,但正面的承诺却很醒目,这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女学生冯某生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寿保险安康分公司一审被判给付冯某保险金2万元。 人寿保险宁陕支公司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 今年3月1日,宁陕中学15岁的女生冯某在学校开学报名时,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人保康健学生、幼儿系列”保险一份。她在缴纳了20元保费后,领到了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交费证明。同月29日,冯某在上课时突然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经医院急救,诊断为脑出血。家人先后送冯某在宁陕县医院和西安住院,治疗花费近7万元。 5月9日,冯某向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所属的宁陕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疾病入院治疗保险金2万元,宁陕支公司以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为由,拒绝理赔。冯某的母亲陪同女儿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法院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公司向冯某出具的交费证明正面写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该保险期限为半年,即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但在该证明背面保险责任一栏中,第4条以小字注明:“被投保人若投保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后,按照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费。” 冯某向法庭诉称:“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如实告知我,也未作相应解释,使我产生误解而投保,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保险公司辩称:“我们已在合同背面有明确介绍,冯某保险约定的疾病入院治疗保险期还没有开始,因此不予理赔。”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冯某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人寿保险安康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向安康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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