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风险证券化:将保险市场的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发行地震债券,在分散巨灾风险的同时获得了资金流入,良性循环。
保险赔付与再保险:财产险公司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C),该家公司将风险进行再一次再保险,分为自留部分、政府承担部分、原财险公司承担部分。地震灾害损失发生后,由政府、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投保方式: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基本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火险保险金额的30%-50%,且建筑物的保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的投保最高上限为1000万日元。
保险标的:限于居民住宅及住宅内的家庭财产,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各商业企业的地震保险是纯商业保险,政府不加干涉,再保险依靠国际性再保险公司。
我国将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可向日本借鉴性质:强制保险,由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费率设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且为统一制定。所收保费全部累积用于将来发生地震时的保险赔款准备。
日本现有地震保险制度
建立地震保险制度 可向日本借鉴
何浩表示,目前我国不乏保障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但受商业保险公司自有偿付能力等限制,单纯以商业模式推广有困难,想要广覆盖还需政府的相关制度安排。保监会将与财政部协调,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资金池,同时积极和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力争早日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其中或将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推进巨灾保险的普及。
具体为: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区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立足行业自身选择重点领域研究突破。
保险,我国将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可向日本借鉴据了解,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在保监会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同时表示,除已经批复试点巨灾保险制度的深圳、云南外,四川、上海、浙江宁波等地也提出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想法,如条件成熟,巨灾保险机制今年有望在上述几个地区试点扩展。
《中国保险报》记者从2014年1月6日召开的中国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初步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我国巨灾保险“三条线”加速推进 突破口为住宅地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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