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了,那么,实际当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呢?昨天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行人告车主,而在这个案子当中,撞人的车主反而要去告被撞的行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去年10月29日子夜时分,林先生驾驶公司的宝马牌小客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看到一名行人和同伴嬉戏打闹,闯入了机动车道。由于躲闪不及,车子撞上了这名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而车辆受损,林先生把受伤行人送往医院医治,给他垫付了医药费3万多元,另外,为了修车,林先生所在公司还花费了1万九千多元钱。事故发生之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行人一方。但是,让车主没有想到的是,事故认定书反而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一个理由。 保险公司:你(车主)的责任我们(按照第三者险)赔,但是行人的(全部)责任,我们不赔。 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为事故损失买单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首先应该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他支付了相关的赔偿费用之后,他可以向有故意行为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过错的一方来追偿。 专家指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偿付,但是由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建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许多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办法来赔付,也就是说,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只为车主的过错买单。因此出现了本案中无责车主反而难获赔偿的尴尬境地。尽快完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了 不能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车主想到了一个迂回的办法,因为自己还投保了车损险,那么按照车损险,是不是可以要回汽车修理费呢?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车主:我们跟他们签订的保险合同里有一条,如果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该赔偿,如果行人不赔偿,我们必须先立案,对行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才能赔给我们。 这就意味着,车主立案之后,虽然拿到了车损保险金,但还得和行人对簿公堂。那么,这样的保险条款是否合理呢?我们来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保险合同只能约定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之间本身应该调整他们的权利义务。你不能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是受益人你先来行使一个诉权才能获得一个保险赔偿,这样的约定恐怕对投保人来讲,特别是对于车辆损害险的这类当事人来讲,似乎不是很公平。 法庭上,车主和行人为谁应该赔偿车主的修车费各执一词。 被告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原告认为,应该由违章行人赔偿自己的修车费。 原告:既然他负全部责任,由于他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了我们的车辆损失,他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庭审当中,被告坚持认为,车主的起诉对象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行人,因此被告一方对保险公司和原告也提起了一个诉讼。看来,虽然车主告的是行人,但是保险公司似乎也并不能安然的置身局外了,那么,这场官司的结果怎样呢,我们将继续关注。 这个案子引起我们很多思考,一部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一周年后,实际效果如何,需要哪些法律与之衔接和配套,政府部门还需要为老百姓做些什么呢?在关注这个道路交通案例的同时,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些问题,也期待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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