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此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证摩托车出车祸 法院审判车主获得赔偿五莲县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项赔偿义务不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免除,判决王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630元以及交通费70元,共计700元。李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1400元,王某可按70%比例赔偿李某980元。
后李某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其赔偿,保险公司因摩托车驾驶人属无证驾驶而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将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五莲县法院。
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李某的轿车损失价格为630元,其他损失有勘查费、看车费、拖车费等共计1400元。
2011年8月9日10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五莲县叩官镇山王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该镇葛家沟村南弯路路段时,王某超车,与对行的李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致王某受伤,二车均发生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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