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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至200元

截止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65万人。

2011年,新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83万人,即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额度要按病种、病程、年龄做适当调整,报销的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进行调整。拉开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档次,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加大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参保人员首选基层医疗机构。

此外,《要点》提出新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实现75%、60%以上的统筹地区,还要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报销比例逐步有所提高。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5万元。

保险,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至200元

同时,新疆还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据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新疆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240元提到320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每人每年120元,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而提高保障水平。

日前,新疆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1年度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明确,2011年,新疆提高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增加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完善门诊统筹,不断减轻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就医负担。

3月1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

2011年,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200元,多补80元,同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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