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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伤残津贴

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2012年已按《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2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996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2年已按《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2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险,新疆再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伤残津贴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护理依赖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中了解到,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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