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对自助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使用自助银行时,虽注意到门禁处多一新装置,但该行无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情况下,其无法识别此装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对此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及时履行安保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银行应担责,判决银行赔偿顾某损失。
案例三:顾某持卡到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时,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门禁处安装窃取器,导致其信用卡密码丢失,存款被盗刷。该行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顾某诉请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行对自助银行疏忽管理和维护,是导致罗某卡被复制、卡上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罗某委托并非直系亲属的杨某取款并告知其密码,杨某将密码存于手机对照取款时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有过错,故判决银行承担被盗刷款损失的70%,罗某承担30%。
信用卡盗刷案例:持卡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案例二:罗某委托朋友杨某在中行的自助银行取款,杨某将密码存储于手机并取款时对照手机输入密码,被不法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摄像头和读卡器识别,由此导致克隆卡在外地刷卡消费8万余元。罗某诉请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发行信用卡有两种消费方式,凭密码消费交易和凭签名消费交易。百货公司系银行特约商户,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签名消费交易时,应按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签名是否与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相一致。本案徐某信用卡被盗后,他人持卡盗刷,在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与徐某本人签名不一致,且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更应引起百货公司的高度注意,但百货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该卡被盗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徐某对自己信用卡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尽到了提示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百货公司赔偿徐某被盗金额的40%。
案例一:徐某信用卡被盗,他人持卡在百货公司刷卡消费一万元。POS交易凭证上签名与卡面签名条上预留签名不一致,且持卡人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徐某诉请百货公司、银行赔偿其损失。
作为一个信用卡拥有者,本身存在着保管的义务,不要轻易借与他人使用,密码签名安全码必须妥善保存,一旦出现盗刷、盗用的情况,第一时间挂失报警,证明卡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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