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建议法庭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工、认罪态度对二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对二人在有期徒刑五年到八年进行量刑。法庭将在合议庭后,作出判决。
信用卡,商场收银员复制顾客信用卡 盗刷11万余元2014年6月至7月间,两人经预谋后,便利用其收银员工作的便利,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二人采集了顾客数十张信用卡信息,并暗中记录游客输入的密码,孙某用专门的设备很轻松复制出多张伪卡。采用刷POS机将他人卡内钱款转移,先后从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被害人周某等五人的银行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117720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刘某、孙某提出公诉。
在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通过QQ群结识被告人孙某,之后孙某向其提出,可以利用其收银员的工作,盗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顾客信用卡钱款。二人对盗制信用卡诈骗一事一拍即合。随后,两人进行了明确分工。
在商场超市消费刷信用卡,都需要通过收银员才能操作,那如果某收银员动了歪脑筋,盗取顾客信用卡,后果可想而知。近期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了盗刷信用卡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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