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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通过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个人帐户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养老金的待遇

第十八条投保人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当年一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第十九条农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按积累总额、领取期间的给付利率和60岁以后的平均余命,计算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第二十条要逐步建立农保领取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或者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可持农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有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身故者,按初次领取标准测算10年应领取的金额,不足10年的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一次性继承,也可以继续按月或者按季领取。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领取者身故后,代办员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当月到镇街道园区或者直接到区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不得转让、抵押和还贷。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区外,迁入地可以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之转移。

第二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农保和城保保险关系相互衔接和转移机制。

第二十七条缴费期间因户口迁出区外或身故需要退保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退保金,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助和集体补助不退给本人。

第七章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保经办机构设立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及核算;设立基金运营风险准备金和给付风险准备金,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保障养老金的兑现。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运营渠道、程序等提出运营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保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企业、截留、挪用、抵押、担保、平调和侵占。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农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人大和政府报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以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身份证号码为帐户编码,终生不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计息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段和复利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区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进行实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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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区财政继续对失地居民缴纳农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仍按“烟莱政发[2004]50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新型农保和失地居民保险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参加了新型农保,以后又参加失地居民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自参加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型农保的政府补助,但已享受的政府补助仍然有效,在办理农保退休手续时,分段计算发放养老金。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居),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见《烟台市莱山区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十条个人缴费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大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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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个人缴费设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按达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标准所需要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余下的缴费年限确定。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收益。

(四)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三)财政对投保居民的补助;

(二)村(居)或社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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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第三章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区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保基金的运营和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农保财务、基金运营、经费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用。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建立激励机制,按不低于上年收取保费总额的0.5%安排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保处、各镇街道园区专管员和村(居)代办员的业务经费及奖金,由区农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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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区的农保工作。负责全区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管理有关表、单。村(居)设农保代办员,负责保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启领等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把农保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政府是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研究制定本区农保工作规章、督导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20至59周岁的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一)20至59周岁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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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下列户口在莱山区内的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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