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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约理赔 规范交强险市场

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不需要提供银行卡和户口本。重庆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5月31日上午,两名投保人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投保人未提供银行卡、户口本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重庆保监局近日公布了渝保监罚〔201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报讯

平安产险梁平支公司被查处

保险,依法履约理赔 规范交强险市场

拒绝承保交强险

(刘小微)

重庆保监局认为,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的行为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叶莉时任分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对无理拒赔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叶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资料。在2011年7月25日吴某按要求补齐了索赔资料后,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不应再要求其提供资料。在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已确认该车为无牌车、不需要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且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悉该车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临时牌照明显不合理。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收齐资料后1个月内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作出核定,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至2012年5月14日才出具拒赔通知书,属于故意拖赔。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拒赔交强险既没有说明拒赔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理拒赔。

吴某投保时,提供了真实的车辆合格证,上面清楚写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7月27日,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在承保时故意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记录为2010年8月,然后按新车承保,表明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明知被保险车辆为旧车且没有号牌。吴某投保时没有过错,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依法履约理赔 规范交强险市场

以下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0年8月27日,投保人吴某为自己的汽车起重机向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1年1月25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下辖的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了事故现场,确认为无牌车。2011年1月27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在业务系统中出具“情况属实,属于保险责任,不要交警证明”的理赔意见。2011年7月18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与吴某协商赔款在3000元以下,提供普通发票进行处理。2011年7月19日,万州中心支公司收到吴某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向分公司提交了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理算意见。2011年7月20日,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审核后要求提供标的车修理发票和电杆所有方开具的发票。2011年7月25日,吴某补充提交了修车发票及电杆所有方开具的发票,万州中心支公司再次向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交将该车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理算意见。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再次作退回处理,要求万州中心支公司核实被保险车辆临时牌照的真实性,提交电杆定损单和事故证明。2012年3月27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提出临时车牌过期,请拒赔商业险,只赔交强险的意见。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收到万州中心支公司的报告后,仍然没有及时做出理赔决定,直到2012年5月10日,分公司理赔中心讨论决定拒赔。2012年5月14日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金。

重庆保监局近日公布了渝保监罚〔2012〕41号、渝保监罚〔2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故意拖赔拒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报讯

安诚产险重庆分公司被查处

故意拖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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