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认为,李先生打王师傅的事实有派出所对李先生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明。李先生提出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错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殴打王师傅,故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先生在主观上有过错,其将原告王师傅打伤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表示自己从没殴打王师傅,不应赔偿。
案发当日下午,家住河东区的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自家车保险业务。期间,他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复印的王师傅为其复印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王师傅把两种证件复印在一张纸上,李先生要求重新分开付印,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李先生将王师傅打伤。经医院诊断为鼻中隔偏曲,先后住院两周治疗,花费各项费用8000元。李先生也被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双方因王师傅的医疗等费用分担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师傅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一男子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因复印证件的问题与保险公司负责复印的师傅发生争执,该男子一气之下将师傅打伤。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该男子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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