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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指出P2P是应坚持小贷的信息中介

业内人士认为,大额业务操作成本较低,但考验平台实力,由于贷款集中度较高,受行业景气或地区事件的影响较大。小额贷款尽管在人力、开发和风险控制方面的成本较高,但能够较大程度分散平台的系统性风险。“坚持小额化”的监管思路,对于明确P2P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引导意义。

目前,P2P行业发展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各机构和平台都在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模式。在业务规模问题上,行业也正经历着是应该注重大额业务还是专注小额发展的选择与分流。

P2P,银监会指出P2P是应坚持小贷的信息中介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坚持普惠金融,不得分标拆标和二次销售。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和资源共享。

八是P2P行业应充分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七是要有明确的收费方式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银监会指出P2P是应坚持小贷的信息中介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规避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P2P应该设立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资质,高管人员从业背景,以及资金托管、风险控制甚至IT设备提出要求。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明确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王岩岫认为,一是遵循P2P业务本质,项目一一对应。P2P机构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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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互联网金融较宽松的环境,P2P在我国发展迅速,目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在制定中。王岩岫表示,对P2P的监督,“既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让大家今后做这个业务有一个方向”。

9月27日上午,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阐述了对P2P行业的十大监管思路。他不仅明确指出P2P机构的性质是信息中介,划定其在担保、融资、托管等业务方面的禁区,还强调要坚持小额化,坚持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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