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提高利率,以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柳某的家属出借人均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取得了出借人的谅解,可对柳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柳某是上栗县一名花炮厂老板,为了扩大再生产,他曾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花炮厂各方面条件均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没有一家银行愿意贷款给他。不得已,柳某只得向社会上的朋友借钱,利息高得吓人,月利息每万元要付450元,并以柳某在赤山镇街上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了公证。柳某向17位出借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均出具了借款手续,注明了月利息每万元为450元及归还借款期限。在借款初期,柳某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后来由于销售不景气,柳某无力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偿还借款和利息,柳某躲避在外,直至2012年5月23日在萍乡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73.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家属就借款偿还事宜与以上出借人均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出借人亦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理。
上栗讯 柳某为进行鞭炮生产向17名贷款人借款70余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而躲避在外,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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