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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超“范围” 保险不给赔

董某花150元买了一年的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可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以用药超出规定范围为由,从医药费中剔除了4000多元不予理赔。董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将其告到了市消保委。 据了解,2004年3月5日,辽阳市民董某在一保险公司,花150元为新买的摩托车保了一年的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今年3月3日晚,董某将一骑自行车者撞伤,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次日,董某报险,保险公司也派出医疗跟踪人员。 伤者出院后结算,共花药费8000多元。按照董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拿出一份公司内部文件———“关于理赔中心实施医疗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以用药超出规定范围为由,从医药费中剔除了4000多元不予理赔。董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到市消保委投诉。23日,消保委再次到保险公司协调处理此事,但到记者截稿时,保险公司也未给出任何说法。 市消保委刘会长称,这是辽阳市首次受理调解车险理赔纠纷。双方签订合同之初,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规定伤者使用药品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进行理赔。同时,保险公司的医疗跟踪在伤者住院治疗期间也没有提示限制用药范围,保险公司的做法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刘会长表示,市消保委将对此事关注到底。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明确合同条款,以免造成不应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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