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生活的住所,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安危。因此,保障农村房屋安全使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保险业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要内容。云南省农房保险的基本情况一直以来,云南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房保险的推进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云南省即开办了农房保险工作。2006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即在云南省曲靖、思茅、楚雄、迪庆、玉溪、临沧等10个市、州约37个县(区)不同程度开办了农房保险业务,承保农户136万户。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云南省特色的农房保险“宣威模式”、“迪庆模式”,其运作的主要特征是:政策引导,财政补助;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近3年来,由于农房保险的推动情况被列为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保险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推动、财政政策扶持、商业保险运作、农民参与得利的农村房屋保险服务新路子,农房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绩。自2007年开展农房保险以来,截至今年8月,云南省保险公司已累计承保风险金额7730245万元,承保农户12204876户,实现保费收入8116万元。3年来,累计支付赔款4973万元,有效转嫁了农户不确定的风险事故,提高了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云南农村居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提供了保障,也为支持地方政府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发挥了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风险分担、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云南省开展农房保险的具体做法目前,云南尚不具备实现全省性统一政策扶持的农村房屋保险的条件。因此,云南省主要做法是保险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实现地市、县级政策支持的地市级或县级农房统保。经各级公司的积极工作和努力,现在已经实现了部分全州市或全县的农房统保。目前,全省农房保险覆盖面约达到了62%。各公司农房统保的承保方式各有不同,保费来源也有差异,但主要采用家庭财产基本险承保,保险责任为火灾保险,但适用条款又不尽相同。以人保财险为例:一是与县民政部门统一签订保险协议,由财政给予保险费支持,使用人保财险总公司规范条款进行承保,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二是与地方政府联合发文,由地方财政给予部分保险费补贴,农户自己承担部分保费参加保险,使用条款是人保总公司“家庭财产综合险条款”。三是县、乡、镇政府出资,为农户统一承保火灾爆炸的单一责任房屋保险,使用条款是人保财险总公司“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农房保险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一)在开展农房保险工作中,政府支持力度还很有限:一是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处于贫困的县区政府无力调动有效经费为农民购买房屋保险;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对保险功能认识存在误区,防灾减损体系单纯依赖财政、民政事后救助,不能采用保险机制有效分散风险。(二)云南省部分山区自然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恶劣,在这些区域大面积发展农房统保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对公司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不统一,承保风险不统一,使用的费率高低不统一,导致农房保险出现灾害损失风险大、赔付成本和服务成本高等问题,经济效益很难体现。(三)目前,保险公司开展农房统一保险使用的条款是“房屋火灾保险”和“家庭财产基本险、综合保险条款”,在保障范围、保障额度、服务内容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房屋保险的需求。 政策建议(一)政府相关部门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制定并实施适合云南省的农房保险发展方案,尽快实现农房保险在云南省全省统保。(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对农房保险的监管,针对当前农房保险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各地政策不一的现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房统保业务发展的领导和协调,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承保理赔管理服务网络,制定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并逐步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村镇,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确保农房统保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四)保险公司进一步创新产品,开发单一的农村房屋火灾险产品和适合农村销售的组合型定额保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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