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直接针对车祸受害人赔偿的旧规,被新交法打破了———昨日,武汉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了江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依新交法判决由该公司赔偿车祸受害人任某3万余元,肇事司机、车主及出租车公司 则被判“免单”。 据了解,此为武汉首判保险公司赔偿车祸受害人案。新交法实施前,保险公司不直接向车祸受害人赔付,而是由肇事司机、车主或车辆所属单位先行赔付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 今年7月24日凌晨,“的哥”刘某驾车将行人任某撞伤。交管部门事后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任某无责。任某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索赔未果下,他将肇事司机刘某、车主陈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任某全部损失共计3万余元。由于该出租车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投保最高限额为5万元,法核彀葱陆环ㄓ泄毓娑ㄗ鞒雠芯觯河杀O展救颗獬ァ?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今年5月1日出台的新交法,将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推向了对车祸受害人赔偿的“一线”。这意味着:今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买单”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这位资深法官还称,依据保险合同,若投保人在交通肇事案中没有过错,则保险公司不理赔。但新交法对保险公司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损害(注:受害人故意行为除外),保险公司就要赔钱。因此,这一保险条款与新交法冲突,失去了其约束力。 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赔偿。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