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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首都财经学院院长庹国柱也表示,投保人经常想当然,很少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结果误解保险的赔付标准。更严重的是,他们几乎都不重视注释部分,纠纷频发也就成了必然。例如,一般重疾险条款中要求,“急性心肌梗塞”必须有心肌酶素的异常增高作为诊断依据。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举例说,有位客户在发病后未及时就诊,虽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却错过了查验心肌酶素的最佳时间,从而给理赔带来麻烦。如果客户能够事先了解一下合同对各种疾病的定义,在作购买决定时更慎重一些,理赔时遇到的麻烦事也就会少一些。(文章来源:银率网)

从保险公司来看,业内人士分析说,一方面,这是保险公司在规避风险,力图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的结果。目前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是由众多投保人分摊少数不幸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从中赚取“时间差”和“劳务费”,保险代理人又从保险购买者那里,赚得所交保费的30%~40%佣金。理赔多了,或是理赔太容易,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匮乏,与国际保险业主要靠投资盈利的趋势相悖。所以,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在未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条件下,所谓重大疾病的保险,就难免含糊其词或被大打折扣,甚至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理赔困难重重

另外,保险条款中繁琐冗长的语句也给消费者的理解带来不少麻烦。比如,在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写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几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这一长句如果分为几个短句加以描述,在不失严密性基础上,对于阅读和理解岂不更加方便?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目前国内精算水平的限制,国内重疾险条款设计几乎是直接翻译国外条款,仅作了简单修改。这也是导致条款不清的原因之一。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保险条款中汇集了大量的专业词汇,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准确理解。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释义中,解释原有专业词汇的时候又有新的专业词汇出现,解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的时候,多数条款都解释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都是用了书面语,“不可预见”,“客观情况”,这些用语虽然严密,但对于消费者,有多少人能够准确理解呢?

读不懂的条款

近日,一位姓李的先生要买保险,发现有关索赔在生活中很难实现,比如,关于糖尿病人的理赔条件是,必须当心脏发生损害时才能得到理赔,但这只是糖尿病可能引发的诸多病症中的一种,与糖尿病并无必然联系。另一位从国外回来的穆女士也对中国的保险业颇有怨言,认为其服务、理赔很多方面都不到位。 而据统计显示,自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支出增幅高居市民各项消费支出之首。目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寿险中销量仅次于分红险的第二大类险种,占据寿险市场30%多的市场份额。为何重大疾病保险有着如此庞大的投资人群,有着相当完善的机构,却令众多消费者如此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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